(2016年12月6日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以下简称地勘安全分会)安全培训证书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安全分会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规章和协会章程、分会简则,为地质勘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学员完成培训班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颁发“地质勘查行业安全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本证)。 第三条 本证的发证管理及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发证对象 第四条 地勘安全分会举办的地质勘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完成培训班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颁发本证。 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委托地勘安全分会,对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本证。 第三章 发证管理 第六条 颁发本证应当按照教考分离、统―标准和统一题库的原则,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大纲,实行远程计算机标准化考试。 第七条 颁发本证应当标注持证人职务,职务包括: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 第四章 证书数据库 第九条 颁发本证应当建立证书数据库,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培训时间、课程、学时、讲师、成绩应当录入证书数据库。 第十条 本证书编号、有效期和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在证书数据库可公开查询,持证人的培训时间、课程、学时、讲师、成绩依申请查询。 第十一条 持证人在本证书数据库中只有唯一证书编号,持证人每次参加培训的时间、课程、学时、讲师、成绩应当在证书数据库中据实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勘安全分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