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简则
(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下称本会)在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领域中的行业协会作用,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领导,是协会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地质勘查行业职业安全健康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宣传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书籍和本会会刊《安全与环境工程》(CN42-1638/X);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政策法规、机制规划等研究工作;
(五)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开发、风险评估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六)开展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地质勘查单位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地质勘查科研、教学机构,或者支持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其它有关组织,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协会章程,遵守本简则,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从事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有关人员,或者支持本会的有关人士等,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协会章程,遵守本简则,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设单位会员、委员单位会员和常务委员单位会员。委员单位会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30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处级单位,或者具有30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局级单位;常务委员单位会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300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局级单位,或者具有3000名以下从业人员、特别热心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局级或局级以下的单位。其他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本会个人会员登记表或单位会员登记表;
(二)本会单位会员推荐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特殊情况下,本会秘书处可以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本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交纳会费后,正式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和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和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本会和协会刊物发表论文的权利;
(五)对本会和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和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简则;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和协会合法权益;
(三)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本会活动;
(四)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本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简则;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发展方向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本会等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职权:
(一)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委员、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三)审定本会规章制度;
(四)决定对会员接纳或者除名;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或者撤销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委员单位会员、常务委员单位会员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其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和荣誉会员称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会议批准,可授予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或荣誉会员称
(一)对我国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
(二)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本会委员、常务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从委员(包含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包含单位常务委员和个人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从个人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自协会批准后正式任职,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主要用于本简则规定的本会业务范围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和地质勘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发展,以及本会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二十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工作,本会不发放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由协会负责管理,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秘书处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三)委员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四)常务委员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荣誉会员、顾问、名誉委员和名誉主任委员免交会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新会员在申请入会时交纳。会员会费应汇交到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底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证由秘书处制作、发放。会员证是会员享受本会免费或优惠服务待遇的证明。未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并从翌年起失去会籍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简则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简则自本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