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协调地质勘查事业和谐发展,激发地质勘查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和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简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名义(以下简称地勘安全分会),对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 地勘安全分会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体现先进性、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的种类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授予“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XXXX年度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
(一)表彰评估期间,地质勘查单位没有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含)以上事故;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死亡人数与本单位从业人数之比)不超过0.3‰。
(二)遵守并落实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获得上级单位或者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某—个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五条 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科研和发挥专家服务作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授予“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或“XXXX年度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热爱祖国,热爱地质勘查事业,热爱安全生产工作;
(二)从事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含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员)、科研工作三年以上,或者担任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专家三年以上;
(三)获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
(四)在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地质勘查行业、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六条 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科研中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全国性行业协会或者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可授予“卓越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称号。
第七条 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研究项目和论文,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评定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一)理论上有创造性的突破或对学科发展和实践工作有重大价值、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对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或引领效应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理论上有创新的观点、学术上达到地质勘查行业领先水平,对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具有推动或示范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理论观点明确、学术上达到地质勘查行业先进水平,对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八条 在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中,地质勘查单位主管单位组织本单位(系统)60%以上单位,或者组织本单位(系统)60%以上从业人员参加,可评为最佳组织奖。
地质勘查单位组织本单位80%以上从业人员参加,可评为优秀组织奖。
参加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根据参赛人数规模分组设立奖项奖励。
第九条 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地勘安全分会活动,为增强分会活力、凝聚力、影响力作出较大贡献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会员,可分别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优秀会员”称号。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数量
第十条 地勘安全分会表彰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和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印发推荐通知,明确推荐范围、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推荐通知要求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分会秘书处;
(三)分会秘书处根据推荐通知基本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基本条件审查;
(四)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名单进行审核或者评审;
(五)根据推荐通知要求需对拟表彰奖励名单进行公示或者网络投票的,在分会网站或者相关媒体网络公示和投票;
(六)公示和投票结束后,理事长办公会根据公示和投票结果审定表彰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卓越人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年度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年度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和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的评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卓越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科技人才、优秀会员单位、优秀会员的表彰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研究项目、论文的评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三条 除研究项目、论文和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评奖之外,需投票评审的,获得1/2及以上同意票数才能作为拟表彰对象,每次每项拟表彰奖励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符合基本条件的数量的50%,每次每项表彰奖励数量同时应当不超过30名。
第四章 表彰证书和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勘安全分会颁发奖章、奖牌或者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地勘安全分会积极宣传其先进事迹,发挥其模范作用。
鼓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获得地勘安全分会表彰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关心、帮助。
第十六条 对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地勘安全分会撤销对其的表彰奖励,收回奖章、奖牌或者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地勘安全分会推荐到上级的表彰奖励名单,从获得本会表彰的名单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地勘安全分会奖励经费,主要由会员单位会费、分会活动收入和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支持保障。
鼓励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地勘安全分会奖励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勘安全分会秘书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