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各位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单位,中央地质勘查单位:
地质勘查是流动分散作业的艰苦行业,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强化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促进持续提高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我们起草了《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现予印发征求意见,并拟于12月9日提交第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请于12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秘书处。
2014年12月15日
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
(征求意见稿)
2014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对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促进持续提高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科研、设计、教学及相关产品制造、技术服务商等,协同创新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保障服务。
第三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会员单位和自愿加入《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的单位,应当本着自觉、自律的原则履行本公约第三章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内容,并且倡议其他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第四条 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遵循遵纪守法、互助互利、协作分享、共同进步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内容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行业和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六条 在公约成员单位驻地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驻地公约成员单位有义务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保障服务。在同一区域作业的公约成员单位有相互协同保障、协同救援的义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公约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工作成功经验互相学习借鉴,加强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方法交流,持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地质工作野外生存、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八条 积极推进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不断改善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装备,持续提升地质勘查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九条 共同建立和完善基于“地质云”和野外工作站的艰险地区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和紧急救援服务,协同创新建立和维护高效、有序、统一的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服务地质勘查行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管理,及时将本公约向备案部门和社会及成员单位公布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公约“艰险地区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和紧急救援服务”、“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管理服务制度及技术方法标准,经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秘书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核实或者组织评估后,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理事会视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组织实施相关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发起,经2014年12月9日第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加入和退出本公约可以自由申请,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秘书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负责修改和解释。